第三方出具的说明是否足以证明相关主体享有影片收益权及转让权? 该案中法院并未认可第三方主体出具的说明的证明效力,本文认为,其主要原因在于,被告提交的证据首先未能证明B公司与案涉电影存在关联,其次亦未提交证据诸如合同证明其自身与B公司或者A公司存在何种合作关系。鉴于此,仅凭单方的说明,该份声明的性质应相当于证人证言,并且以 影片 电影人 收益权 证人证言 转让权 2026-01-16 17:49 12